| 文章作者:liuer | 热度: | 文章来源:原创 | 发布时间:08-08-19 |
众所周之病毒性肝炎〔包括甲型、乙型、丙型.丁型与戊型〕是法定乙类传染病,具有传染性强、传播途径复杂、流行面广泛、发病率高等特点;部分乙型、丙型及丁型肝炎病人可演变成慢性,并可发展为肝硬变、肝癌,对人民健康危害甚大,因此对于病毒性肝炎要采取积极的防治方案,那么病毒性肝炎的防治方案主要包括哪些呢?
1.报告和登记 各级医务人员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对病毒性肝炎病例作传染病报告,急性病毒性肝炎应做病原学分型报告和统计。慢性病毒性肝炎病例一年只登记一次,一年复发跨两个年度者只在第一年登记。
2.隔离和消毒 急性甲型肝炎隔离期自发病日算起3周。乙型肝炎可不定隔离日期,如需住院治疗,也不宜以 HBsAg阴转或肝功能完全恢复正常为出院标准,只要病情稳定,可以出院,对恢复期HBsAg携带者应定期随访。丙型和丁型肝炎处理同乙型肝炎,戊型肝炎隔离期暂同甲型肝炎。各型病毒性肝炎可住院或留家隔离治疗。病人隔离治疗后,对其居住和活动地区(家庭、宿舍及托幼机构等)应尽早进行终未消毒。基层卫生防疫机构应对肝炎病例进行流行病学调查。
3.有关行业人员肝炎患者的管理对饮食行业人员和保育员每年作一次健康体检, 发现肝炎病例立即隔离治疗。急性肝炎患者痊愈后,半年内无明显临床症状和体征,肝功能持续正常,且肝炎病毒学传染性标志阴性者,可恢复原工作。慢性肝炎患者应调离直接接触入口食品和保育工作。疑似肝炎病例在未确诊前,应暂时停止原工作。上述范围的新增人员在参加工作前,应进行健康体检,凡肝功能异常和/或肝炎病毒学传染性标志阳性者,不得录用。
4.托幼机构儿童肝炎患者的管理托幼机构发现急性病毒性肝炎病人后,除患儿隔离治疗外,应对接触者进行医学观察。医学观察范围,根据调查后确定,一般以患儿所在班级为主,观察期间不办理入托手续。观察期限甲型和戊型肝炎为45天,乙型、丙型和丁现暂定为60天、对符合出院标准的肝炎患儿,尚需继续观察 1个月,并需持医院出院证明方可回所。
5.献血员管理 献血员应在每次献血前进行体格检查,检测谷丙转氨酶(ALT)、HBsAg和抗-HCV,凡ALT异常和/或NBsAg、抗-HCV阳性者不得献血。
6.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携带者的管理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携带者是指HBsAg阳性,但无肝炎症状和体征,各项肝功能检查正常,经半年观察无变化者。对这类携带者不按现症肝炎病人处理,除不能献血及从事直接接触入口食品和保育员工作外,可照常工作和学习,但要加强随访,携带者要注意个人卫生和经期卫生,以及行卫生,防止自身唾液、血液和其他分泌物污染周围环境,传染他人。所用食具、修面用具、牙刷、盥洗用具应与健康人分开。
7.单项抗-HCV阳性者的管理同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携带者。